Vs global

公开要约协议

公开要约协议

关于提供旅游服务以及与组织旅游出行(旅行)相关服务

本公共合同文本经“环游世界”有限责任公司(VOKRUG SVETA LLC)董事康德拉绍娃 M.V.(Kondrashova M.V.)于2026年5月4日签发的第9号命令批准。

本关于提供旅游服务以及与组织旅游出行(旅行)相关服务的公共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

- 2021年11月11日白俄罗斯共和国第129-Z号法律《旅游法》;

- 2022年8月11日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第523号决议《关于提供旅游服务》;

- 2021年5月7日白俄罗斯共和国第99-Z号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

- 2013年7月12日白俄罗斯共和国第57-Z号法律《会计核算与报告法》。

本合同规定了通过以下网站提供旅游服务以及与组织旅游出行(旅行)相关服务的程序:

- https://vsglobal.by/

https://hotel.by/

- https://trakt.by/

- https://lcc-vsglobal.com/

- https://vokrugsveta.by

(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网站”),以及双方的相互权利、义务和责任。


1. 一般规定和术语

1.1. 合同双方:

1.1.1. 服务提供方 — “环游世界”有限责任公司(VOKRUG SVETA LLC / OOO “VOKRUG SVETA”),统一纳税人编号:100997632,注册地址:白俄罗斯共和国,220030,明斯克市,国际街31号。该公司依据其章程开展经营活动,由董事康德拉绍娃 M.V.(Kondrashova M.V.)代表行事。

1.1.2. 委托方 — 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有权与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权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提交订单或预订服务的人员。委托方是指旅游者本人,或代表旅游者订购旅游服务的人,包括未成年旅游者的法定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委托方和/或旅游者亦包括委托方为其利益而行事的第三方。

1.2. 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以下术语:

1.2.1. 旅游服务 — 指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短途旅行服务(游览/导览服务),以及与组织旅游旅行相关的服务,包括签证支持、保险、接送服务及其他服务。

1.2.2. 旅游产品(旅游行程) — 指服务提供方按照旅游旅行计划形成的一揽子旅游服务,包括在吸引旅游经营商参与的情况下形成的旅游服务组合。

1.2.3. 申请 — 指委托方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形成的、用于预订/购买旅游服务的电子请求。

1.2.4. 个人账户 — 指服务提供方网站上的个人专区,为委托方提供预订、订单管理以及查看交易历史记录等功能的访问权限。

1.2.5. 要约承诺 — 指委托方实施本合同第2.4条规定的默示行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398条,该等行为被视为合同的订立。

1.2.6. 默示行为 — 指某人通过其行为表达其愿意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该等意思表示并非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而是通过可推定其意愿的行为体现。

1.3. 合同标的:

服务提供方承诺根据委托方的指示,按照旅游旅行计划及本合同条款提供旅游服务;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上述服务费用。

1.4. 服务提供方通过网站提供的服务包括:

  • 旅游行程的预订和销售,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
  • 通过 Hotel.by 系统预订旅游者住宿地点,包括酒店、公寓、疗养院及其他住宿场所;
  • 通过 vsglobal.by 组织游览/导览服务;
  • 通过 trakt.by 组织游览/导览服务;
  • 通过 lcc-vsglobal.com 组织 M.I.C.E. 活动;
  • 销售航空、铁路及巴士票;
  • 组织接送服务及个性化交通物流;
  • 提供签证及信息支持;
  • 提供与组织旅游旅行相关的其他服务。


2.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承诺

2.1.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396条,本合同为公共合同。服务提供方承诺向任何申请获得相关服务并接受本合同条款的人士(委托方)提供旅游服务。

2.2. 本合同文本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的公布,构成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开建议(要约)。

2.3. 本合同通过委托方整体加入要约条款的方式订立,不得作任何删减或保留。自委托方实施本合同第2.4条所列行为之时起,本合同视为成立。

2.4. 要约承诺。
委托方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实施以下任一默示行为,即视为对本要约条款作出完整且无条件的承诺:

  • 在填写申请时,于电子字段“本人已阅读并同意合同条款”处勾选相应标记;
  • 填写并发送电子申请表或预订表,并注明本人和/或旅游者的所有必要资料;
  • 按照本合同第4章规定的程序,支付所订购服务的费用,包括全额付款或部分预付款;
  • 在服务提供方网站的相应字段中输入委托方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收到的确认代码;
  • 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发送已填写的本合同附件。

实施上述行为即确认:委托方为成年人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为自身利益以及第三方利益订立、变更和终止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权限;委托方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财务责任;委托方对其在订立、变更、终止本合同过程中,或在获得旅游服务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行为或作出的任何决定承担责任;委托方亦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

为形成符合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产品,委托方有义务在申请中提供关于购买旅游产品目的的完整、真实信息。因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当而导致服务提供方错误形成或提供旅游产品的,委托方应对旅游者承担全部责任。

2.5. 不迟于承诺日次日,服务提供方应向委托方在注册时注明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以下文件和信息:

  • 预订确认书,包括凭证/旅行路线,并注明申请的唯一编号;
  • 付款确认文件,采用电子形式;
  • 个人账户访问链接,如委托方首次注册并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创建个人账户。

2.6. 如本合同以第三方名义并为第三方利益订立,委托方有义务确保该等第三方履行本合同条款,并由此表示该等第三方同意本合同条款。委托方接受本合同条款,即保证其拥有就第三方订立、变更和终止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限。

2.7. 服务提供方有权在形成旅游行程时,通过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注明相关信息的方式,确定实施旅游旅行所需的最低人数。


3. 委托方个人账户。电子文件流转

3.1. 个人账户的创建及功能。

3.1.1. 个人账户在首次承诺要约时自动创建,用于预订和管理旅游服务、查看申请状态、预订状态、旅游行程计划、电子文件,接收通知以及管理个人数据。

3.1.2. 为创建个人账户,委托方提供以下信息:

关于委托方的信息:

• 姓名,包括拉丁字母拼写;

• 国籍;

• 居住地;

•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箱。

关于旅游者,即将接受旅游服务的人员的信息,包括委托方为其利益行事的旅游者:

• 姓名,包括拉丁字母拼写;

• 国籍;

• 出生日期;

• 身份识别号码;

• 护照系列号及号码;

• 护照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

• 居住地址。

3.2. 授权与安全。

登录名:委托方的电子邮箱地址。
密码:由委托方在首次登录时自行创建,并可在之后进行修改。

委托方有义务确保账户凭证的保密性,并对使用其个人账户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委托方特此知悉,如委托方未注明联系用电子邮箱地址,服务提供方有权拒绝提供旅游服务。

3.3. 个人账户状态:

  • 已激活 — 自首次成功登录之时起;
  • 自动停用 — 如连续3(三)年未登录;
  • 应请求停用 — 根据委托方的书面申请。

3.4. 电子文件流转的法律效力。

3.4.1. 双方确认,通过服务提供方网站上的个人账户、发送至委托方在承诺要约时注明的电子邮箱地址,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包括微信(WeChat)、Viber、WhatsApp、Telegram 及其他通讯工具发送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提是该通信方式已经双方同意。

3.4.2. 服务提供方通过自动化系统形成的电子形式原始会计文件,包括合同、(服务/履行确认文件)、账单、凭证、收据,如具有唯一识别码、形成日期和时间以及服务提供方的必要信息,并使用通信工具及其他技术手段、计算机程序、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进行签署,包括通过机械或其他复制方式复制的亲笔签名传真件,或能够识别相应人员身份的其他亲笔签名类似物,则根据2013年7月12日第57-Z号法律《会计核算与报告法》第10条的要求,被认可为服务提供方和委托方会计核算目的下的适当原始会计文件。

为服务提供方会计核算之目的,该等文件是反映经济业务的适当依据。确认本合同项下服务已经提供的电子形式原始会计文件,由服务提供方单方编制,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MF RB)2018年2月12日第13号决议《关于单方编制原始会计文件》第1款第2段的规定执行。

3.4.3. 委托方有权请求提供电子文件的纸质副本。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5(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副本的递送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除非双方协议另有规定。

3.5. 双方约定,自申请预订完成之时起至旅游行程结束之时止,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如有必要,服务提供方与委托方和/或旅游者之间的沟通,经委托方和/或旅游者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包括微信(WeChat)、Viber、WhatsApp、Telegram 及其他通讯工具。

同时,委托方和旅游者已知悉,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沟通过程中,聊天中所包含的数据和信息将发生跨境传输。


4. 服务费用及付款程序

4.1. 旅游服务的总费用以白俄罗斯卢布表示。服务提供方网站上亦可注明以白俄罗斯卢布以外的其他货币表示的旅游服务费用。

旅游服务费用以白俄罗斯卢布支付。

如旅游服务费用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以白俄罗斯卢布以外的其他货币注明,则旅游服务费用,即货币债务金额,按照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于付款当日确定的汇率计算。

4.2. 如因承运人、住宿设施、旅游经营商费率变更,主管机关引入新的收费、附加费、税费、关税,或因汇率变动,服务提供方有权变更旅游产品的费用。该费用变更不适用于已经确认并付款的申请。

4.3. 除非具体旅游产品的付款条件另有规定,在委托方承诺接受本合同、在服务提供方网站上填写委托方及旅游者——第三方,如有——的所有必要资料,并由服务提供方确认委托方相应申请之后,旅游服务费用的100%应在预订当日以预付款方式支付。

付款通过向服务提供方结算账户进行非现金转账支付,也可通过服务提供方网站上的支付网关使用银行卡支付,或通过服务提供方网站上可用的其他方式支付。

付款日期以款项划入服务提供方结算账户之日为准。

4.4. 退款按照本合同第6章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办理。

4.5. 如委托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支付旅游服务费用,包括其任何部分,的义务,服务提供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已确认的申请,即拒绝履行本合同。服务提供方应将相关通知发送至委托方的电子邮箱地址,或通过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委托方。

4.6. 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不构成商业借款,因此,该金额不计收且不支付商业借款使用利息。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数据处理

5.1. 服务提供方的权利:

5.1.1. 向委托方请求并及时取得为提供旅游服务所必需的完整且真实的信息,以及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范围内有关委托方和旅游者的文件及资料;

5.1.2. 在特殊情况下,经通知委托方,将已确认的服务替换为同等类别或更高类别的服务,且无需补偿任何费用;

5.1.3. 如委托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支付旅游服务费用,包括其任何部分,的义务,服务提供方有权取消申请,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5.1.4. 如委托方未提供为提供旅游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和/或文件,服务提供方有权取消申请,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5.1.5. 仅为履行本合同以及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目的,使用委托方和旅游者的个人数据;

5.1.6. 如不存在技术可能性、旅游经营商拒绝确认、所提供的信息和/或文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合法理由,服务提供方有权拒绝确认申请;

5.1.7. 服务提供方有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要求委托方赔偿其造成的损害。

5.2. 服务提供方的义务:

5.2.1. 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包括以下资料:

• 旅行计划;

• 形成旅游行程的旅游经营商;

• 旅游服务费用、付款期限及付款程序;

• 在进行旅游旅行期间,保障旅游者、游览者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一整套措施;

• 旅游行程开始的准确时间,该信息应不迟于旅游行程开始日期前一日提供;如在订立本合同之时距离旅游行程开始不足一日,则应在订立本合同时提供;

• 接待方信息;

• 与提供旅游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5.2.2. 在国际出境旅游情形下,除本合同第5.2.1款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信息:

• 关于旅游者、游览者遵守个人安全规则的信息;

• 关于形成旅游行程的旅游经营商通过国际出境旅游领域旅游服务合同项下旅游经营商履约保障方式,确保履行其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信息;

• 关于旅游活动参与者在旅游经营商无法履行义务情形发生时,就财产损害赔偿提出申请的程序信息。

5.2.3. 及时向委托方提供进行旅游旅行所必需的文件。

5.2.4.在委托方和旅游者于临时停留国、地区,或过境地点进行旅游旅行期间,采取措施保障其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包括在针对委托方和/或旅游者发生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形时采取相应措施。

5.2.5. 根据本合同,确保旅游服务的适当质量及其安全性。

5.2.6. 如未达到根据本合同第2.7条规定确定的最低人数,服务提供方应不迟于旅游旅行开始日期前10(十)个日历日将该情况通知委托方。

5.2.7.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赔偿给委托方和/或旅游者造成的损害。

5.2.8. 如在旅游旅行期间,旅游者或游览者希望单方面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服务提供方应按照本合同,即已确认申请,中确定的条件,或按照更高水平的条件,组织其返回旅游旅行开始地点或结束地点。

5.2.9. 如在旅游旅行过程中发现所提供旅游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即已确认申请,的条件,服务提供方应将旅游旅行期间提供的旅游服务替换为同等质量或更高质量的旅游服务,且不得要求委托方支付额外费用;经委托方或旅游者同意,也可替换为质量较低的旅游服务,并向委托方赔偿本合同,即已确认申请,中所列旅游服务费用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费用之间的差额。

5.2.10.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旅游法律规定的国际出境旅游领域旅游服务合同项下旅游经营商履约保障方式,确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2.11. 在发生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时,通知委托方。

5.2.12. 将旅游服务组合中个别服务费用发生不可预见上涨的情况通知委托方。

5.2.13. 履行本合同条款。

5.3. 委托方的权利:

5.3.1. 要求按照旅游行程计划及本合同,即已确认申请,的条件提供旅游服务。

5.3.2. 及时获得有关旅游服务的完整信息。

5.3.3.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获得服务提供方对其所造成损害的赔偿。

5.3.4. 要求服务提供方确保旅游服务的适当质量及其安全性。

5.3.5. 如服务提供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条件,有权提出索赔。

5.3.6. 按照本合同第5.5条规定的程序,行使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权利。

5.4. 委托方的义务:

5.4.1. 按时并全额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5.4.2. 使本人及旅游者了解本合同条件,包括已确认申请、旅游行程计划、安全规则,以及本合同第5.2.1款和第5.2.2款规定的信息,并遵守上述条件、规则和信息。

5.4.3. 自行了解并遵守离开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及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相关规则。

5.4.4. 及时向服务提供方提交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范围内的完整、真实的信息和文件,以及关于本人和旅游者的资料,包括可能妨碍旅行进行的情形:旅游者或委托方的各类疾病及与之相关的医学禁忌,包括但不限于不同交通方式、气候条件变化、民族饮食特点、药品使用等方面的医学禁忌。委托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包括对提交给服务提供方文件的适当办理承担责任。

5.4.5. 确保及时取得进行旅游行程所必需的文件,并检查所有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办理正确性。委托方有义务在收到相关文件时,将所办理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准确之处告知服务提供方。因应交付第三方,即旅游者,的文件办理错误、延迟交付或不完整交付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委托方对已办理文件的妥善保管承担责任,并承诺排除文件被盗和/或未经授权使用的可能性。

5.4.6. 如委托方单方面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在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委托方应在相关费用具有文件证明的前提下,赔偿服务提供方实际发生的费用。

5.4.7. 向服务提供方提供其本人联系方式以及旅游者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以便进行及时联系,并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5.4.8. 确保旅游者履行以下义务:

• 及时到达旅游旅行开始地点,以及旅游旅行期间的集合地点和出发地点;

• 遵守临时停留国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其政治和社会制度、习俗、传统以及居民宗教信仰;

• 爱护临时停留国或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

• 遵守临时停留国或地区、过境地点的入境和出境规则;

• 遵守旅游者、游览者的个人安全规则。

5.4.9. 履行本合同条款。

5.5. 个人数据处理。

5.5.1.法律依据。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第99-Z号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如运营者基于与个人数据主体已经订立或正在订立的合同,为实施该合同所规定的行为而取得个人数据,则无需取得个人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本合同即为处理委托方和旅游者个人数据的上述法律依据。

5.5.2.处理目的:
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本合同;预订和提供旅游服务,包括向承运人、住宿设施,即居住场所、旅游经营商、签证中心传输数据;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通知委托方申请状态;审查索赔。

5.5.3.数据类别:
姓名、国籍、居住地、联系方式、护照资料、身份识别号码资料、出生日期。必要时,还包括健康状况资料,即影响接受服务可能性的资料,以及此前签证信息。

5.5.4.处理和保存期限:
个人数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存,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至少保存3(三)年,用于会计和税务核算目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存期限可至10(十)年。规定期限届满后,相关数据应予以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5.5.5.数据传输:
数据仅在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内传输给旅游经营商、接待方、承运人、住宿设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传输给国家机关;基于规定遵守第99-Z号法律要求的合同,传输给授权人员。委托方确认,其已取得旅游者关于处理和传输其数据的同意,或其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事。

5.5.6.特别条件:
除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情形外,服务提供方不处理特殊类别数据。除非本合同条件和法律要求另有规定,服务提供方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5.5.7.即时通讯工具的使用: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沟通,包括微信(WeChat)、Viber、WhatsApp、Telegram 及其他通讯工具。委托方已知悉,使用外国即时通讯工具可能导致数据跨境传输。除为提供旅游服务所必需的情形外,服务提供方不要求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传输文件照片或文件副本。

5.6. 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

委托方和旅游者有权获取有关其数据处理的信息,要求更正或销毁不正确的数据,并撤回其对营销性处理的同意。相关申请应发送至服务提供方地址或电子邮箱。

5.7. 营销通讯。

广告性质的信息发送仅在取得委托方单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该同意可通过在服务提供方网站或个人账户中勾选相应标记的方式作出。委托方有权随时撤回该同意。


6. 合同的变更、解除。申请的取消

6.1.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单方面拒绝履行,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及本合同条款执行。

6.2. 委托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但须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服务提供方在收到取消申请声明之日前,已向旅游经营商及其他合作伙伴支付并有文件证明的金额。服务提供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费用。

6.3. 服务提供方仅在向委托方全额赔偿损失的条件下,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6.4. 取消申请的理由:

• 服务提供方收到委托方关于取消已确认旅游行程,即已确认申请,的书面声明;
• 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支付,或未适当支付,已确认旅游行程,即已确认申请,的费用;
• 委托方,即旅游者,缺少过境所需文件,或委托方,即旅游者,被拒绝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和/或目的地国家、过境国家的国境;
• 委托方,即旅游者,迟到,未能按时通过海关及其他类型检查、办理登记手续、登上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接送交通。

6.5. 取消已确认申请将导致委托方须支付服务提供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单项服务的取消条件公布于服务提供方网站,或在确认申请时告知委托方。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退款应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进行。

如委托方预订类似的新旅游产品,服务提供方有权同意在不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取消原申请。

6.6. 委托方已知悉,无论自确认之日起至取消,即拒绝,之时经过多长时间,亦无论取消,即拒绝,发生在出行开始日期前多长时间,取消已确认申请均将导致委托方须支付服务提供方与相应已确认申请相关的费用,即实际发生的费用。服务提供方自申请确认之时起发生的实际费用,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委托方拒绝旅游行程之日前,已向合作伙伴和/或服务供应商支付的金额,且该等合作伙伴和/或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已包含在旅游行程之内。

如已确认旅游行程,即已确认申请,在旅游行程开始后或旅游行程开始当日被取消,则不予退款。

委托方特此知悉,对于个别旅游服务,自申请办理之时起,如该等服务被纳入旅游服务组成部分,且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拒绝该等服务均须支付费用且无法减少费用的,委托方即产生无条件支付服务提供方费用的义务。

6.7. 退款应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在旅游行程开始后或旅游行程开始当日取消,则不予退款,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6.8. 在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下,服务提供方向委托方返还其应得款项时,应退回至用于支付该旅游行程费用的银行卡。如因技术原因无法将款项退回至上述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被发卡银行或持卡人冻结、付款期限已超过可退款期限等情形,则退款应汇至委托方在退款书面申请中注明的银行账户信息。

退款以白俄罗斯卢布进行,金额为服务提供方在委托方支付旅游服务费用时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适用的罚金和/或服务提供方有文件证明的实际发生费用。

6.9. 旅游者资料的变更应不迟于旅游行程开始前3(三)个工作日发送给服务提供方。


7. 双方责任。不可抗力

7.1. 双方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及本合同,就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7.2. 委托方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提交文件,以及因提供不真实资料而给服务提供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7.3. 不可抗力情形:
如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军事行动、国家机关决定、边境关闭、罢工、事故、全球性疫情以及其他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双方免于承担责任。发生该等情形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如该等情形持续超过3(三)个日历日,任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损失,但服务提供方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4. 服务提供方对委托方和旅游者不承担以下责任:

• 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拒绝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办理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即医疗保险,而产生的后果;
• 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遗失服务提供方根据本合同移交的交通票据、保险文件及其他文件而产生的后果;
• 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的过错,或因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其迟到而未能参加接送、游览项目,或未能按时开始旅游产品组成部分中的其他服务;
• 因与服务提供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无关的原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在通过护照、边境或海关检查时被拒绝出境/入境,或边境、海关检查机关对委托方和/或旅游者适用罚款性、限制性、禁止性制裁;
• 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的主观期待与旅游设施的实际状况以及所提供菜品和饮品,包括酒精饮品,清单不一致而产生的后果。服务提供方网站上的信息系根据提供旅游服务时所取得的数据形成,并可能在申请确认时发生变化;
• 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主动放弃,或因非服务提供方所能控制的情形,包括疾病等,而未能获得已预订并已付款的服务;
• 因委托方和/或旅游者未提供其存在医学禁忌,即疾病,的信息,而导致委托方和/或旅游者遭受损失;该等医学禁忌可能导致其无法接受申请中所列服务。

7.5. 对于因旅游者自身过错,或因第三方过错而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服务提供方不承担责任;该等第三方是在旅游旅行期间提供不属于旅游产品组成部分、且由委托方/旅游者本人主动接受或购买的服务的人员。


8. 争议解决程序。索赔程序

8.1. 如在旅行期间发生索赔事项,委托方有义务立即联系服务提供方代表。如无法在现场解决问题,应制作记录。委托方应在旅游行程结束后10(十)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服务提供方提出索赔,并附上记录及证明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附文件提交的索赔,不予审查。

8.2. 如自收到委托方索赔之日起3(三)个月内,争议未能通过索赔程序解决,则该争议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由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9. 最终条款

9.1. 本合同自承诺要约之时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双方完全履行各自义务之时止。

9.2. 本合同以俄文编制。服务提供方网站上亦可发布本合同的外文版本,即译文;如俄文合同文本与外文译文之间存在不一致,以俄文合同文本为准。

本合同视为以电子形式订立一份。

9.3. 双方确认,通过通信渠道,包括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取得的文件与以普通书面形式在纸质载体上制作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根据本合同要求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必须以纸质载体形式制作文件的情形除外。

9.4. 双方约定,服务提供方按照本合同要求发送的、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通知、消息及其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索赔,以下统称“通知”,在下列情形下视为已适当送达委托方:

• 通过挂号邮件或紧急快递服务发送;或
• 由专人递送并由本人签收;或
• 发送至本合同中注明的委托方电子邮箱地址,或发送至委托方以适当方式告知服务提供方的其他地址。

服务提供方因本合同发送的任何通知,除发送至电子邮箱的通知外,均视为委托方在其实际收到之日收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视为委托方在服务提供方发送通知之日收到。

所有通知自委托方收到之日起生效,该日期根据本条规定确定,除非通知中另有期限规定。

如委托方地址和/或联系信息,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生变更,委托方应在1(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变更通知服务提供方。如委托方违反该义务,且服务提供方按照其最后知悉的联系信息行事,则委托方无权以联系信息变更为由主张合同被违反或主张未收到通知;所有通知均视为已按服务提供方所掌握的地址适当送达。

9.5. 双方确认,通过电子通信渠道取得的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发送至委托方电子邮箱或通过委托方即时通讯工具消息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在发送日期收到。委托方有义务在1(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服务提供方其联系资料的变更。

9.6. 接受本合同条款,即表示委托方确认:

• 委托方已了解边境通行规则、边境检查、海关检查及其他类型检查的通行规则;委托方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边防委员会(State Border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网站 https://gpk.gov.byhttp://mfa.gov.by 查阅最新信息;

•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免签访问国家名单及该免签制度使用条件的最新信息,委托方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网站 http://mfa.gov.by/visa/ 查阅。其他国家公民应自行在其国籍所属国家的相关机构查询并获取根据本合同条件进行旅游旅行是否需要办理签证的信息;

• 委托方已获得机会在服务提供方网站或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了解有关旅游行程的信息、旅游者个人安全规则的信息,并且委托方已获得有关形成旅游产品的旅游经营商的必要信息。

9.7. 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完整版本发布于服务提供方网站。委托方确认其已阅读该政策。

9.8. 所有分歧均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解决。

9.9. 双方同意,将委托方在服务提供方网站注册/填写申请时所注明的信息视为委托方的详细资料。


9.10. 服务提供方详细资料:

“环游世界”有限责任公司(OOO “VOKRUG SVETA”)

统一纳税人编号(UNP):100997632

法定地址及邮寄地址:

220030,白俄罗斯,明斯克市(Minsk),国际街(Internationalnaya St.)31号

电话/传真:+375 (17) 377 83 92

传真:+375 (17) 352 86 86

电话:+375 (29) 302 88 55

电子邮箱:outgoing@vokrugsveta.by

网站:

https://vsglobal.by/

https://hotel.by/

https://trakt.by/

https://lcc-vsglobal.com/

https://vokrugsveta.by

银行账户信息:

IBAN:BY07PJCB30120065711000000933

开户银行:开放式股份公司“优先银行”(OAO “Priorbank”)第113号银行服务中心(TsBU 113)

银行地址:明斯克市(Minsk),薇拉·霍鲁日娅街(Vera Khoruzhey St.)31A号

SWIFT:PJCBBY2X

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 № 1:“环游世界”有限责任公司(OOO “VOKRUG SVETA”)个人数据处理政